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转岗转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