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