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城镇规划建设中统筹安排创业场地,免收一定期限的租金。对创业者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优惠,减免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创业奖励政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