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开展长征遗址遗存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现的长征遗址遗存的价值,依法将其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并做好建档工作。

不可移动长征遗址遗存中已经认定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其临时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