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手稿、文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