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擅自收取费用;(三)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