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标准。鼓励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制定优于国家、行业、地方的建设和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