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旅游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旅游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从事旅游客运、旅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住宿、娱乐场所等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