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等险种的高原旅游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区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等企业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加西藏高原旅游组合保险的统保统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