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合同进行开发、建设、经营,保障国有旅游资源保值、增值,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

取得的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