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开发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点)实行科学管理,控制游客流量,并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景区(点)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游客流量,对重点景区的日承载量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