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点)实行科学管理,控制游客流量,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景区(点)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游客流量,对重点景区的日承载量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