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建立和完善购物、通讯、邮政、支付、给氧点、环境保护等设施。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以外的旅游景区(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