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区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旅游交流合作。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创新旅游营销模式,组织推广旅游形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