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标识牌,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旅游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