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A级景区(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等旅游资源的保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