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五条有效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口岸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