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各类旅游行业专项规划、新业态旅游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跨地(市)旅游景区发展规划、4A级以上景区规划,指导各地(市)组织编制地(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