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者第十三条有效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旅游;(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四)遵守旅游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五)对因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