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超标准或者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