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医疗机构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或者养生保健机构违反规定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