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医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