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