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床位;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完成时限,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