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完善中医药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中医药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