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应当有中医药专家参与组织开展。涉及民族医药的,应当有民族医药专家参与组织开展。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中医诊疗技术评选;

(二)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五)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六)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