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中医药标准委员会,制定和推广中医药服务、技术、产品、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本省中医药标准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