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督促中医药工作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发展中医药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医药医疗服务质量等指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投入、评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挂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