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产业、人才培养给予重点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