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产业、人才培养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