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提升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监测指标,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