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中医药产业统计制度,提升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监测指标,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