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支持开发具有本省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线路及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传统运动纳入体育发展规划,鼓励中医理论指导养生健身活动,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等中医传统运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