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

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