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重点向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延伸。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