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融医疗、护理、康复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基地,打造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健康食品等为特色的健康小镇或者园区。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健康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养结合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