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文化、人才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每年10月22日为本省中医药宣传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