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研究本省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制定目录予以保护,并鼓励推广、开发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加强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