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其研发、转化团队或者个人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化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等激励措施,选拔、引进和培养中医药科研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