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后,其研发、转化团队或者个人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转化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等激励措施,选拔、引进和培养中医药科研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