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建立第三方科研评价机制。中医药科研活动应当符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