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循证医学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证据的循证医学系统评价研究,筛选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医优势病种、中医适宜技术和疗效显著的中药制剂目录,提升中医药研究与临床实践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