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企业协同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鼓励对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开展理论研究。支持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支持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中医药技术、装备创新和产品研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