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政策,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和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服务,并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落实向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完善面向社区、乡村的定向免费培养中医药人才制度,加大中等职业学校中医药类专业招生和人才培养,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