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西医药及相关科学技术,西医药和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中医药,促进中西医结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