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计划,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包含中医药教学内容。鼓励民族地区在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