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继续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人员带徒授业,带徒授业情况按照规定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以按照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