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办好中医药类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特别是民族医药类专业。

中医药院校应当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提高中医药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建设配套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其他医学院校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