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中医药事业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