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