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