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