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