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中医药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