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自主研发基于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及民族药经典方剂开发的中药新药,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发中药新药。鼓励中药品种的二次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黔药品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