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中药材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如实标明中药材产地;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质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